《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今年7月,沁源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在工作中发现,上半年以来全县累计关押十几名拘役罪犯,但无一人享受法定回家权。沁源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经数次与看守所协商,通过须提供保证人并制定出入所流程等举措确保出所罪犯安全。为确保回家机制长久运行,沁源县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制定《拘役罪犯每月回家机制(试行)》,7月11日,拘役罪犯申某某经严格评估,成为首位“归家者”。
申某某在获批回家当日便参加注册安全资格考试报名。他表示,感谢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否则将错过7月15日报名截止期。这次回家让他强烈感受到了家人的支持和包容,坚定了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决心。他希望通过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为自己的未来谋一份工作,回馈家人和社会。
落实拘役罪犯回家权不仅是对法律规定的尊重,更是修复社会关系、降低再犯罪率、推动执法观念革新促进、对罪犯改造和社会和谐的有力促进,彰显了“法律条文”向“法治实践”的关键跨越。通过给予罪犯与家人团聚的机会,能够增强他们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归属感,激发他们积极改造的内在动力。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法律既有严厉的一面,也有温情的一面,只要罪犯真心悔过,社会依然会给予他们重新开始。
下一步,沁源县检察院将进一步树牢“监督关口前移”理念,按照会签机制要求,强化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确保拘役罪犯回家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同时联合更多社会力量关注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问题,彰显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法治担当、为人民司法的决心,为早日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