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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并济 用好《刑法》第四十三条
时间:2025-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7月11日,申某某获得了人生中一次特别的假期——从看守所请假回家。三个多月前,他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这次回家,他积极参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后,又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

拘役罪犯“回家权”,是刑法中明文规定拘 役罪犯可以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7月,沁源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通过对全县判处拘役的罪犯情况进行走访,发现多年来,全县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竟无一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赋予的权利——“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面对这一现状,沁源县检察院经过深入分析研判,主动携手公安机关,共同探索破题之道,出台了《沁源县拘役罪犯每月回家机制(试行)》。经过了解,2022年11月24日至12月17日期间,申某某因修筑道路毁林采石,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今年4月2日被判处拘役5个月。他在服刑期间积极学习注册安全工程师知识,此次请假理由也是报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因其去年已经考过一门,而今年的报名截止时间为6月15日至7月15日,故需请假报名考试,否则资格作废。鉴于其日常表现良好,且社会危害性及再犯罪风险小,申请回家理由正当充分,检察机关与看守所多次协商后,决定批准其回家申请。

7月11日,申某某作为《沁源县拘役罪犯每月回家机制(试行)》的首位受益者,踏上了久违的归家之路。就在获批回家的当天,申某某便抓住宝贵时机,积极参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短暂的团聚时光里,家人的包容与支持如暖流般注入他的心田。“这次回家,让我真切感受到了家人并没有放弃我。”申某某动情地表示,“这更坚定了我改过自新、重新站起来的决心。我要努力考取证书,为自己谋一份安身立命的工作,未来好好报答家人,服务社会。”

“落实拘役罪犯的‘回家权’,绝非简单的‘放行’。它是对法律尊严的切实维护,是修复社会裂痕、预防再次犯罪的温情良方,更是推动执法理念从‘刚性管理’向‘刚柔并济’革新的生动实践。”沁源县检察院检察长高庆祥表示,申某某这次短暂的“回家”,标志着沁源检察在推动“法律条文”向“法治实践”的关键跨越中,写下了有力注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沁源县检察院将持续强化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包括“回家权”在内的各项罪犯合法权益得到不折不扣的保障,唤醒更多的第“四十三条”。同时,他们将积极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关注罪犯的改造与回归之路,为迷途者点亮回归灯,为修复社会关系聚力,携手织就一张宽容与希望之网,共建更加和谐、更有温度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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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虽然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拘役罪犯的“回家权”,但这一条款在现实执行中却遇到不少难题。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规范,在落实过程中存在执行难、监管难等问题,导致这一条款一直未被有效“激活”,成为“沉睡”条款。沁源县检察院出台《沁源县拘役罪犯每月回家机制(试行)》,让拘役罪犯“可以回家”不再是一纸空文。该机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所在监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拘役罪犯回家申请表》,明确回家目的地、事由、时间等信息,看守所根据审核评估结果,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在拘役罪犯回家出所前1天,看守所需向沁源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备案。而申某某这次短暂的“回家”,也是沁源县检察院以检察建议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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