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打好促进生态保护“组合拳”,共办理27件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针对此类刑事案件,我院刑事、公益诉讼部门联合办案,及时共享相关法律文书、案件材料,同步开展审查工作,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在守护公共利益、提高司法效率、形成追责合力的优势。
2019年11月11日,张某等17人因涉嫌盗窃、故意毁坏林木,由古县大南坪派出所移送至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绵山派出所。因该案涉嫌刑事案件,于同日移送至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立案侦查。我院刑检一部在履行侦察监督职责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盗窃国有林木的行为不仅涉嫌犯罪,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于2020年2月12日,移交民事行政检察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部当日立案调查,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因案情变化,于2020年5月29日再次履行公告程序。2020年6月29日,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院成立以检察长任组长的办案组,决定通过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合力打击盗窃、故意毁坏林木的犯罪行为。办案人员多次到涉案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多处树木被挖后形成的坑洞,部分被连根挖出,尚未运走的树木歪倒一旁,鉴于现场地形复杂,涉及地域较广,使用无人机航拍,通过精准定位、高清摄像、全景扫描等动态取证,进一步锁定张某等17人盗挖、故意毁坏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证据,用科技手段智能助力公益诉讼。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等17人为谋取私利,在古县大南沟林场、龙崖寺盗挖10余棵树木,砍伐200余棵树木。涉案树木有油松、辽东栎、漆树、榆树、核桃、青皮椴、杨树、棠梨、山楂树、云杉、五角枫等11个树种。被盗窃、毁坏树木具有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等功能,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张某等17人的行为严重损毁林木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我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2月10日、2021年7月23日,沁源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等17人盗窃、故意毁坏林木并出售。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全面举证示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围绕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明确要求被告人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失282332元。
沁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张某等1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101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失282332元。至此,这起系列盗窃、故意毁坏林木案经过长达一年半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画上了圆满的句号。